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,严肃考试纪律,规范考场秩序,维护考试的公平、公正,提高教学质量,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精神,修订本规定。
一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:
1.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;
2.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3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4.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的;
5.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擅自离开考场的;
6.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;
7.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;。
二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:
1.未按考试规则擅自将试卷、答卷带出考场的;
2.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;
3.在课桌、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;
4.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考试材料的;
5.在考试中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等信息。
三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,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:
1.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;
2.传、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、资料或物品的;
3.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,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4.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教师的正常管理,无理取闹并辱骂监考教师的;
5.干扰教师现场阅卷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四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1.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;
2.组织作弊或团伙作弊的;
3.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;
4.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;
5.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,且其中一次受到留校察看者;
6.以任何方式盗窃试卷的;
7.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现场阅卷评分,并使用暴力手段侵害教师人身安全的;
8.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。
五、评卷过程中,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案雷同的成绩判为无效。追查原因,给予相应处分。
六、考场纪律混乱,考试秩序失控,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,成绩判为无效。追查原因,给予相应处分。
七、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。
八、被判为无效的成绩以“0”分计入学生成绩册。
九、以上规定若有与《宿州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》相抵触的,以《宿州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》为准。
十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科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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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